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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6-10-26    浏览:13198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653号)要求,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201751316日举行。2017年我市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现将我市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报考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参加报名。

二、报名具体事项

1、报名时间与审核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2016111—1130日。

2考生报名资格审核、采集照片时间:20161126—122日(双休日照常进行) ,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逾期不再受理。

3)市区考生(不包括吴中、相城、吴江)审核、采集照片地点:苏州市财会教育中心(西中市1273号楼一楼),咨询电话:686158361126日前)、651131791126—122日)。

各市及吴中、相城、吴江区考生的审核、采集照片地点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考生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2、报名程序:

2017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现场审核-自行网上交费的办法。苏州地区报名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具体报名流程如下:

1)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网址:http://kzp.mof.gov.cn/ 。点击会计报名,进行报名注册。

2)考生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及要求如实登记考生信息,对登记信息负全部责任,并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报名点名称:市区(不包括吴中、相城、吴江区)考生选择苏州市直,各市(县)及吴中、相城、吴江区的考生分别按所在地区名称选择。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上的照片考生不可自行上传,必须到报名点现场采集。考生必须牢记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网络报名注册号及自行设置的登录密码,以便到报名点现场审核。

3)考生必须自行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4)考生必须本人亲自携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考试资格审核。考试资格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照片并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回执表(此步骤必须考生亲自进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交纳考试相关费用,完成报名流程。

三、考试收费

1.收费方式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其考试相关费用(报名费、考试费、书费和快递费)自行在网上交纳,报名点不再接受现金。网上交费时间为20161126日至125日,逾期后果自负。

考生如需开具收据,自2017213-35日,持报名回执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工作日期间到本人报名时所选择的报名点公布的地点开具收据,逾期不予办理。苏州市直报名点考生发票领取地点:苏州市财会教育中心门口报名处(西中市127号 电话8220599967277920

2.收费标准

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苏价费函[2004]52号规定,2017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60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751-12日。

五、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六、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进行选择,考试用书网上征订、网上交费,由快递直接寄给考生(快递只适用江苏省省内)。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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